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数据,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5-02-28 18:24:56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4年5月,某示范村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预算170 万元,该项目的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文件载明:供应商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享受 10% 的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经谈判,A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B 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在水滴信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显示A供应商的人员为0人,A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人员为10人,该数据存在虚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A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制造商C公司人数为0人,但是A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人数为30人,该数据也存在虚假;应当取消 A 供应商成交资格。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水滴信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非法定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企业信息可否作为投诉有效证据?

专家点评

水滴信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这个全国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评价平台属于商业公司经营性质,不能作为投诉认定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然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综合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是它的突出特点是:公示系统的数据、年报由企业报送,企业对外公示时有权选择是否公布相关信息,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不审查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也就是说,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的数据未必体现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不能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布的数据作为认定依据。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这意味着,投诉处理阶段,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出的书面认定答复是中小企业认定的唯一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径均不能作为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认定中小企业的有效证据。

具体到本案例,对于B供应商提供的水滴信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数据,财政部门不予采信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财政部门需要进一步调查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由中小企业制造,财政部门可以请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认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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